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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监测预警线实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8 20:07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对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监测预警线实行动态调整的通知

喀地医保发(2024)23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起付线、监测预警线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240号)"对第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按统筹地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设定起付标准,第四类救助对象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设定起付标准"的规定,依据喀什地区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进行动态调整。(即: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初次救助起付线动态调整为2000元,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初次救助起付线动态调整为460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监测预警线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实时纳因病返预警监测范围,对第三类助对象监测预警线暂按2020年脱贫标准的50%2000元)确定,以后根据各地低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对第四类救助对象开展高额医疗费用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保障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监测预警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的相关规定,依据喀什地区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即:第三类救助对象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预警线调整6084元,将第四类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线调整为18514元)。

三、落实动态调整机制

动态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喀什地区居民可支配收入后,民政部门公布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后,地区医疗保障局从次月起,相应实时动态调整医疗救助起付线、监测预警线标准。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4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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