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住房公积金普惠性,助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共同富裕,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等规定,制定了《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12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2日24:00点前,以纸质版或电子版形式反馈至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998-2578802
通信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312号建设大厦二楼
电子邮箱:ksgjj2008@126.com
附件:《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
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包括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新市民、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喀什地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简称“单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等有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审议制定喀什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审议确定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存放和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及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政策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喀什地区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编制、执行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计划并编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2.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3.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增值;
4.负责审批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5.承办管委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现有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中,设立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承办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以下简称“受托银行”)。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专户存放;
2.办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业务及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3.提供宣传推广、产品研发、科技支撑、资金融通等工作支持;
4.承办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单独设立灵活缴存人专用账户,且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重复缴存。
第十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承担,属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应与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参照当年公布的喀什地区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合计规定范围,自主确定缴存额,自主选择按月缴存或按季度、半年、年度灵活缴存等方式。
第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可相互转换,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接续个人账户。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六条 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灵活缴存人可申请停缴、提取和退出。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使用。
第十七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喀什地区《关于协助执行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五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正常足额缴存满12个月后,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最高贷款额度、担保方式、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和贷后管理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办理贷款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遵循“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存贷挂钩”原则,综合缴存情况、家庭收入等因素,具体可贷金额以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或缴存额的一定倍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以缴存职工身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办理贷款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可与受托银行合作,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履约责任、贴息贷款发放、回收、贴息等具体事项。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开户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在其销户前未提取或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每年按照其当年缴存额(不含以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的0.5%标准,给予缴存补贴。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还可享受以下补贴优惠:
(1)开户补贴。首次开户且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户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中。每人只能享受1次开户补贴。
(2)上浮贷款额度。在喀什地区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在不超过房屋总价80%的前提下,可在现行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浮20%。
第二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在喀什地区购买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等“好房子”申请贷款的,可适当上浮贷款额度。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缴存资金应与单位职工缴存资金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增值收益均应分别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已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和增值收益存款专户。
第三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开户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服务成本应纳入当年业务支出。
第三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以及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照《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督促灵活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对受托银行承办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三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具有失信行为的,包括以虚假、伪造、隐瞒的信息和资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停缴、逾期还款等,管理中心可对其进行失信行为登记,并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委托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灵活缴存人相关各类档案应与单位缴存职工档案分别单独保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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