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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喀什地区优化营商环境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30 17:17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推动项目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质增效,改善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学习其他地区好的经验做法,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牵头起草了《喀什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内,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管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刘铭联系电话:0998-2539595

电子邮箱:1528397878@QQ.com

附件:喀什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30日            


喀什地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喀什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构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审批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开工、竣工全链条、全领域改革同向发力,着力破解项目接入难、开工难、交付难等问题,打造工程建设项目“高效办成一件事”新优势。持续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审批环节,精简审批事项,推进并联审批,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办理,切实加强对前期手续办理时限的约束,从立项用地规划许可至项目竣工验收四阶段审批时间从90个工作日压缩至60个工作日内,以高质量审批服务推动项目落地开工再提速。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根据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动态调整《喀什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各审批事项基本要素和办事指引,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等71个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全区统一,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国动办、林草局、气象局、市政公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提高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审批质效

1.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评审。项目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要求,深化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督促工程咨询机构高质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编制时间应控制在10日内。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受理委托评审后,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进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文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评审意见(含专家初审、复审时间,不含文本修改时间),其中,评审中提出需要修改完善的,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建设单位文本修改时间应不超过3日。因建设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未及时完成文本修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评审时限。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2.节能报告编制、评审及审查。项目单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编制节能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择优选择具备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的机构编制节能报告,编制时间应控制在15日内。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节能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满足节能审查基本要求的,3日内报送地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权限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地区发展改革委3日内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查,由其委托具备技术能力和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评审,在评审机构出具修改意见后,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应在7日内完成节能报告修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申请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委托评审时间不列入办结时限)。由地区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满足节能审查基本要求的,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齐全并取得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地区发展改革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申请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经开区发促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评审。项目在取得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后,可同步并行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批的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自材料齐备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包括委托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包括委托评估)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由业主自行网上填报完成无须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间分别为15个工作日、8个工作日(均含受理和审批公示时间)。

牵头单位:地区生态环境局

4.水土保持报告编制评审。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审批手续;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如需编制水土保持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设计图纸,设计方案,委托相关编制单位到项目区进行采点、照相,了解项目红线内水土情况和地形地貌,根据资料结合现场勘察情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将方案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牵头单位:地区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水利局

5.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对需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两个事项合并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不含补正、批前公告、技术论证的时间)。本阶段可同步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地区气象局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6.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评审。项目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初步设计编制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本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规定进行编制,编制时间应控制在20日内。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受理委托评审后,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对于符合要求的文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含专家初审、复审时间,不含文本修改时间),其中,评审中提出需要修改完善的,评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建设单位文本修改时间应不超过5日。因建设单位或工程咨询机构未及时完成文本修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评审时限。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经开区发促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本阶段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可同步进行节能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

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审批。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批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评审中心评审意见、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资金来源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经开区发促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8.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作为规划方案报批的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9.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10.各县市实行规委会议事制度的,应当制定规委会议事规则、审议事项、审议项目范围、召开频率和出具会议纪要的时限等内容。各县市加大规委会审批效率,经规委会审议的方案应当一次性告知修改要求。

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本阶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含设计方案审查)。本阶段可同步办理应建人防工程报建审批、市政公用设施报装。

11.推进工程建设规划许可标准化,明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技术文件的内容,提高审批规范化水平,减少自由裁量权。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1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获批后,同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高质量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待项目单位取得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后,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核定,投资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复的决定。

牵头单位:地区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经开区发促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13.通过全面整合市政水电气暖、通信各项公用服务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将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环节压缩精简,用户只需发起一次申请即可获得多项公用事业报装服务。同时,对需增设管网30米以内的小型低风险项目免于办理用水用气申请报装,免于施工合同的签订,现场设计方案,实现小型项目“三免”服务,实现小型项目获得用水用气“极简、极速”。

供水部门负责提供红线外用水水源接驳点,根据项目用水需求量负责临时用水接入点;燃气部门负责提供宗地燃气建设的具体要求;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线上办电和临时用电租赁服务,一次性告知办电流程,高压单电和高压双电源用户分别在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红线外管线信息、临时基地用电电源点;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通信设施建设相关要求。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通管办,国网喀什电力公司、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各县市市政公用单位

14.人民防空地下室报建。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应建尽建、以建为主原则,做到布局均衡、功能齐全、平战结合。人防部门负责提供人防建设、人防质量监督备案受理的具体要求,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建审批。

牵头单位:地区国动办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国动办

(五)施工许可阶段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其中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查9个工作日;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办理)1个工作日。

15.对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数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数字化闭环管理,实现“一套图纸”多部门在线共享共用,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喀什地区审图机构对满足可减免二审审图费的建设项目做到“应减尽减”,切实减轻业主单位经济负担。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审图中心、喀什城乡投审图中心

16.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如属于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情形中的特殊建设工程,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对于符合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的,需将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含上面三种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住建局

17.优化审批流程,将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注册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优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办理,与施工许可核发一次申请、并联办理、同时发证。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国动办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住建局、国动办

18.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土地出让后已完成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可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根据施工进展顺序,自主选择分阶段审图、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分为地基处理施工许可和建设工程主体施工许可)。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19.压缩水气报装审批时限。企业新增供水业务办理期限压缩至7-18个工作日以内,企业扩容、改装及临时用水业务办理期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以内;居民新增供水业务办理期限压缩至5-13个工作日以内,居民扩容、改装及临时用水业务办理期限压缩至2-10个工作日以内。用气接入办理时限,企业报装压缩至5-14个工作日,居民报装压缩至2-14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住建局、城管局

(六)竣工验收阶段

本阶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同步办理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水电气暖网)事项。

20.联合验收。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认可,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实行联合验收。其中,专项验收部门审核材料用时2个工作日;汇总初审意见即办;预约用时1个工作日;联合验收现场查验用时10个工作日;汇总意见用时1个工作日;办结用时1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国动办、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21.精简验收(备案)材料。各县市可进一步精简验收(备案)申报材料,对土地权属文件、规划条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等可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共享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填报提供。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喀什地区自然资源局喀什经济开发区分局,各县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22.实行“一表申请、一口受理”:根据数据标准3.0,优化联合验收“一张表单”内容,企业只需填写一份联合验收申请表,即可同时申请多个验收事项,实现“一表申请”。统一接受企业的联合验收申请,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一口受理”。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国动办、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县市人民政府

23.严格落实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制度。各县市应严格依规开展并联并行现场验收工作,按照同一时间、同步开展的原则开展专项验收工作。牵头部门应做好现场验收的时间安排和现场组织工作,专项验收部门和单位应服从牵头部门统一安排,并在规定时限内将验收意见反馈牵头部门。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国动办、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24.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持续做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满足使用功能、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国动办、气象局,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25.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再优化,研究实施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一并收件、有序衔接。实施联合验收的,建设单位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住建局

26.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电子文件从“形成、流转、归档”到电子档案“移交、保管、利用”等的全流程“闭环运行”,解决“档案管理模块”在全流程运转中保障工程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以及在联合验收、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难点,优化和完善系统功能需求,原则上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改造》后报建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牵头单位:地区住建局

责任单位:经开区规土局,各县市住建局(城建档案馆)

27.推行“交房即交证”。完善“验登合一”流程。建立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机制,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的数据对接共享。依托审批管理系统,此类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首次不动产登记(以及涉及的门牌号登记等)实现线上一口申请,线下零材料申报。强化不动产登记办理与门牌号登记办理的内部协作。综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审批意见通过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推送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并凭此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设单位可在审批管理系统一次性获取相应的电子证照。

牵头单位:地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地区住建局、气象局,经开区规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直相关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复制推广细化方案做法,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顺利推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一批“减材料、减环节、降时限、少跑动”审批经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二)提高“网办”工作质量。严格执行全程网办(一网通办),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不断优化“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审批结果共享共用,进一步方便工程建设单位,提高审批服务效率。畅通线上和线下咨询、辅导、投诉渠道,持续推进“只跑一次、一次办成”审批服务目标,鼓励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行政部门的文书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地区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分批次组织集中培训;各县(市)也要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直相关单位、经济区管委会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风险管控,夯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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