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发改价格〔2025〕143号
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2号)、《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喀什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喀发改规〔2024〕4号)、《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塔什库尔干县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喀发改规〔2023〕3号),塔什库尔干县居民用气、其他县市工商业用气平均购气价格变动金额达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经行署202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后塔什库尔干县居民用气价格
塔什库尔干县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4.27元/m³调整为3.92元/m³,其中:居民到户价格由2.99元/m³调整为3.14元/m³,差额部分0.78元/m³由县财政补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应分档气价比例为1:1.2:1.5,第一阶梯价格为3.14元/m³、第二阶梯价格为3.77元/m³、第三阶梯价格为4.71元/m³。
二、联动后工商业用气价格
(一)叶城县
1.集中供热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1.20元/m³调整为1.48元/m³;
2.合同配额内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1.77元/m³调整为1.91元/m³;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2.30元/m³调整为2.13元/m³。
(二)10县市(不含塔什库尔干县、叶城县)
1.集中供热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1.42元/m³调整为1.59元/m³。
2.合同配额内工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1.86元/m³调整为2.07元/m³。
3.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由2.30元/m³调整为2.51元/m³。
三、价格执行时间
塔什库尔干县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自2025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其他县市工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自2025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上述各类用户气表中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规范燃气企业价格行为。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企业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公示价格政策文件、服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加强购气监管,严控采购成本。各县市要加强对企业购气成本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机制,推动燃气企业以更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城燃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协议),规范财务管理并做好年度审计,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做好政策宣传,维护市场稳定。各县市要做好天然气价格联动后的应急预案,会同城燃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上游购进价格变化、价格联动政策、终端销售价格的构成等。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市场监测分析预警,加强与工信、住建、市监等部门联动,确保联动后的天然气价格顺利实施。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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