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037361X/2023-00224 公开信息来源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日期 2023-03-06 文号 无文号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因城施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促进喀什地区房地产业平稳发展,增强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特制定以下措施。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24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6日 点击数:

喀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有关单位:

《喀什地区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24条措施》已经行政公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喀什地区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24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因城施策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住房需求,促进喀什地区房地产业平稳发展,增强各族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要素保障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要求,土地出让前,需由县(市)人民政府完成土地征收转用、补偿安置到位,做到土地权属清晰、无纠纷,宗地位置、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七通一平”开工建设条件。对已出让地块上存在征收、迁改等遗留问题的,加快推动解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建设。

(二)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喀什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意见(试行)》,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地配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居民生活品质。在房地产用地供应前提出配建及建成后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时限后延至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前,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须提交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费凭证”。

二、加快审批事项

(四)压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房地产开发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符合施工许可证核发要求的新建项目,确保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各职能部门充实专业验收人员,及时开展人防、消防、规划、建设等工程验收,确保项目及时交付。

(五)容缺办理前期手续。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照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在缴纳50%以上成交价款后,即可办理立项备案、规划用地许可、规划工程许可、施工许可,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根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在12个月内分期缴纳。

三、充分发挥公积金支持作用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上调为70万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具体贷款额度占所购房屋总价的比例提高至80%。对所购住房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在购房合同、权属登记证件上父母和子女共同署名的情况下),购房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之间可互助性申请提取和贷款用于购建住房。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进一步压缩公积金贷款全流程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属地登记原则,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自受理抵押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合同签订,达到放款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服务民生保障作用。本地缴存职工购买外地住房或外地缴存职工购买本地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住房贷款。开通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签约业务。

(九)切实维护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受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预警机制调控措施限制政策影响,自2021年8月1日起,缴存职工购建住房有关资料已超过有效时限,或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时已超过规定受理有效时限的,在满足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各县市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可继续受理该职工提取和贷款申请,申请受理有效时限延长截至2023年6月30日。

(十)解决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中的“急难愁盼”问题。受疫情影响,自2022年8月1日起,喀什地区未能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的单位,该单位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时,已正常续缴或补交到应缴当月的,各县市管理部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可正常受理该单位职工贷款申请,申请受理有效时限截至2023年3月31日。

四、优化预售监管

(十一)依法依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内容。积极推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网上申请,不见面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预售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

(十二)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重点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商业银行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充分评估房地产企业信用风险、财务状况、声誉风险等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决策,与优质房地产企业开展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业务。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监管额度后,房地产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

五、支持和满足购房群众需求

(十三)精准确定住宅项目商住比例。对住宅类项目的规划条件不作商业限制要求,企业报审规划设计中,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书》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商业、住宅建筑面积。

(十四)支持非住宅用房转为住宅。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办公、营业性商业用房),具备变更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五)推动小户型及全装修精品等住宅建设。推动中小户型普通住宅建设,限制超大户型住宅。充分利用日照和自然通风,合理确定住宅朝向、窗墙比和体形系数,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推动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推广装配化装修。

六、合理促进住房消费

(十六)减轻购房人贷款压力。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十七)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十八)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县市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细化措施,承担起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坚持因城施策、“一城一策”,正确选用政策“工具箱”,促进住房合理消费。

七、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

(十九)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预售资金监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予以拨付监管额度内的资金,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地下结构完成,最后拨付节点为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体拨付节点由县市住建部门按照各方签订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确定。预售监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二十)对挂牌已成交且疫情防控期间(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2月5日)未能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不作违约行为处理,不计收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后协商签订出让补充合同,约定交工、动工、竣工条件,受让人及时缴纳已到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强化融资服务对接。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向银行总行争取专项授信额度,给予银团贷款、配套融资、并购贷款等支持。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结合房地产企业具体诉求做好协调对接服务。

(二十二)加大金融纾困帮扶力度。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对于因疫情住院治疗或隔离,或因疫情停业失业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以及因购房合同发生改变或解除的个人住房贷款,金融机构可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购房人开展自主协商,进行延期展期等调整,相关方都要依法依规、信守合同、践行承诺,已调整还款安排的,金融机构按实际情况报送信用记录。

九、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三)营造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各级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处置,强化正面宣传和引导,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发布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二十四)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认定机制。落实落细稳房价具体措施,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变相降价、暗中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或者群众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打击,促进全地区房价合理增长。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日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24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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