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地区印发了《清理规范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2018年8月,行政公署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本级行政公署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喀署发〔2018〕38号),对7个部门2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从名称、类别、设置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清理规范。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划转、归并,出现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变化以及取消等情况,加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新一轮的清理规范。
二、清理范围
此次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以《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本级行政公署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喀署发〔2018〕38号)保留的28项中介服务事项为基础,进行清理和增加。
坚持能减则减: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一律取消;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原则上取消或调整;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原则上取消或调整;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与部门协商予以取消或调整。
坚持新增从严: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新增;2016年以来已经取消和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再次增加;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四、工作开展情况
2022年9月,地区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行政公署相关部门对各自所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别、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经征求地区政资局和司法局意见建议后,形成了《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涉及10个部门52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具体如下:
(一)未做调整中介服务事项4项。主要是地区民政局涉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二)调整中介服务事项23项。因行政审批机构名称变更和审批事项名称变更调整15项,其中涉及应急管理局14项、生态环境局1项;因机构改革职能划转,调整烟花爆竹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项,由地区公安局划转至地区应急管理局;因法律依据变化调整5项,为地区林草局3项、地区发改委1项、地区气象局1项;
(三)新增中介服务24项。其中:地区自然资源局8项、地区水利局7项、地区发改委4项、地区公安局2项、地区卫健委1项、地区林草局1项、地区生态环境局1项。
(四)取消中介服务事项1项。主要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报告书、调查报告,该事项自2017年10月起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无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事项。
政策解读部门: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院地直机关综合办公区1号楼
联系电话:0998-2822032
文件下载:关于《清理规范喀什地区行政公署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22年版)》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