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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07 23:43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62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地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

(三)组织拟订地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地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组织制定地区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文电、安全、保密、会务、机要、档案、建议提案答复等机关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群工作、纪检监察、维稳、教育培训、普法宣传、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综合协调、信访、考核、政务公开、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资产、专项资金管理及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承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探索开展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并监督实施;建立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三)医保监管规划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拟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承办自治区和地区医疗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编制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地区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医疗保障统计综合管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12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6楼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佐拉古·沙依木
    联系电话:0998-2666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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