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62号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地区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地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地区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三)组织拟订地区医疗保障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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