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43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全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措施,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拟订地区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措施办法,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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