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4月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256批次餐饮食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食品抽检合格的样品253批次,合格率为99%,不合格样品3批次,不合格率为1%。现将有关食品抽检信息予以公告,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附件1: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餐饮食品包括发酵面制品(自制)、花生及其制品(自制)、复用餐饮具、酱卤肉制品(自制)、熏烧烤肉制品(餐饮)、其他调味品(餐饮)、其他米面制品(餐饮)等。
抽检依据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第4号公告,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食品整治办[2009]5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铅、镉等重金属,胭脂红、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食品添加剂,莱克多巴胺等兽药残留共32个指标。共抽检喀什地区121家单位的256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253批次,不合格3批次。
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