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45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区生态环境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人民政府对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喀什地区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地区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地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地区核与辐射安全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地区行政公署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地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地区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地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与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地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地区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纪检监察工作,指导全地区环保系统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全地区环保系统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二)污染防治科。负责地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地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地(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负责地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对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负责地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三)生态环境监督科。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组织辐射环境监测,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涉核与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等设施装置和放射性物质运输、伴生放射性矿的核与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承担地区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察政策、制度规范、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地直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地县市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组织开展地区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地区转移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拟订地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地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承担地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承担地区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五)综合环境业务科。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地区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金龙大厦312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艾斯卡尔·阿布都热西提
联系电话:0998-293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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