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核定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对加快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很有必要。为规范喀什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配套费征收基数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相关规定,以各县(市)2021-2023年三年度不同结构建安工程单方造价作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代拟了《关于重新核定喀什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内,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李文生 联系电话:0998-2833833
传真:0998-2832995
电子邮箱:ksfgwnbdck@163.com
附件:关于重新核定喀什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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