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教育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 地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喀什地区落实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四)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
(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区级教育经费和项目预算,规划实施并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协调指导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六)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
(七)指导教育系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和维稳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八)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
(九)统筹指导职业教育发展改革和职业指导工作;参与拟订中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十)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教师培养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
职务评聘和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学历教育及其考试工作,统筹各级各类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承担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督查、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建议提案答复、来信来访等机关日常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工作;研究教育改革措施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组织教育系统重大课题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教育有关政策措施;承办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指导受理教师申诉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科技与信息化、各级各类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地区直属院校基本建设等工作;统筹各级各类招生计划;统筹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规范;按照权限规划、实施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统计基本信息公布、分析;负责教育体制改革;协调推进教育扶贫工作;落实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预算绩效管理、学生资助等政策;监督检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承担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地直学校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三)思想政治工作科。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思政课程建设,提出建议、措施;协助局党组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工作;指导学校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了解教育系统师生思想动态,加强与政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处理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和学校社会治安类突发事件;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具体指导地直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承担地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落实国家、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指导校外教育;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教材、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教材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协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科学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体育、卫生、艺术、劳动实践、科学实践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活动;承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负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民办教育办学方向和办学行为;按权限办理审批或审核涉及普通高中、民办学校(含语言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事项;参与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审核;负责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承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职业院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指导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基本建设;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审定工作;负责成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层次的广播、电视、函授教学工作;指导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制定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开展就业创业工作。
(六)教育督导科。落实自治区教育督导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组织对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实施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七)语言文字工作科。负责国家通用语官文字的宣传规划、规范推广和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研究、学习和社会再培养培训;指导、督查、评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推广工作实施情况;承担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语言文字标准化翻译管理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化传承和改革保护;负责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培养培训工作。
(八)人事工作科。统筹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编制、招聘、待遇、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以及教师评优表彰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高中、中职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各类教师支教工作,承担援疆教师和区内支教的协调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公费师范生就业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条 地区教育局行政编制28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5名。
第六条 行政公署教育督导室、地区双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地区教师培训管理中心、地区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教育局。
第七条 地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喀什市文化路139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麦尔比亚·玉素甫
联系电话:0998-282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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