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教育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第三条 地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喀什地区落实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政策和规划的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三)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四)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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