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信访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综合协调指导地区信访工作。(二)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地委、行政公署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三)负责向地委、行政公署反映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的建议。(四)承办上级机关和地委、行政公署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落实情况,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地区领导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有关单位和县市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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