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40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区民政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 地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指导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职责。(三)承担地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登记管理、监督责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建责任。(四)指导加强和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及社区治理,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五)负责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变更、地名命名、更名申报审核工作。(六)指导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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