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喀党办字〔2019〕70号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由地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和协调。第三条 地区畜牧兽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畜牧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畜牧兽医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畜牧兽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二)贯彻落实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三)组织实施畜牧业、兽药和兽医器械行业、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治、检疫监督的政策法规,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畜牧业、兽医行业、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卫生、饲料饲草加工行业、畜禽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指导和组织实施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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