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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第三条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地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并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及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危害...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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