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实施旅游兴疆战略;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 (二)统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定地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落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地区重大文化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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