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38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地区新型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拟定喀什地区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地区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城乡产业协调发展;组织协调重点产业调整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三)监测分析全地区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运行;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运行中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拟订的行业专项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管理;指导轻工、纺织、建材等行业管理。指导地区范围内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工作。
(五)负责地区工业、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拟订技术改造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备案。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拟订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工作。
(六)推进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员的培训,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企业智力引进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七)负责地区实现工业节能目标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法规、规划、政策;推进地区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地区有关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地区工业节能执法工作。负责规口管理地区行政区划内的散装水泥行业发展和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八)组织执行自治区电力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电力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许可;参与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保障重点用电,协调电力调度工作。
(九)负责地区有关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园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园区建设综合协调工作;监测园区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
(十)拟订轻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行业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性建议;负责轻工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和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协调推进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工作;负责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培育发展工作,及时兑现国家、自治区扶持政策;扩大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指导协调卫星工厂建设。
(十二)负责推进地区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统筹指导工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发展;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协调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实施。
(十四)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承担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新闻发布、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和值班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年度考核、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规科。综合研究分析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经济运行、结构调整、产业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民爆行业管理以及相关规划、政策的实施,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指导普法工作。
(三)运行监测协调科。负责监测分析全地区工业日常运行,分析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形势,统计相关信息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和信息化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对地区电力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提出电力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审定电力市场运营模式和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设立方案;负责电力统计分析、运行监测和信息发布,协调解决电网运行、电力生产和供应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用电进行执法检查。
(四)企业科。负责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及运行动态;牵头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落实自治区、地区纺织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实施;负责协调推进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行业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培育发展工作,及时兑现国家、自治区扶持政策;扩大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容量;指导协调卫星工厂建设。
(五)园区管理科。负责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地区有关园区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综合协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重点园区建设,承担工业园区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县(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招商引资作经济技术综合协调、服务工作;协调落实国家自治区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合理布局;协调油地关系。
(六)产业规划和技术质量科。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监督检查产业政策实施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审核上报国家技术改造等转型升级重大项目;负责原材料行业规范和准入;指导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实技术创新政策措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合作;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落实自治区、地区轻工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轻工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和产业发展;落实自治区装备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装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创新等工作,协调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和推广应用。
(七)工业生态和节能综合利用科。负责落实工业领域绿色发展、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负责工业领域“三高”项目的认定、退出等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执法监察、能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工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建材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八)电子产业及消费品物流科。拟订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管理工作;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指导信息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协调企业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指导重要工业领域控制系统、工业互联网等安全体系建设;引导安全可靠信息产品、系统推广应用;落实自治区、地区盐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盐业行业管理;落实自治区、地区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落实物流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标准,承担地区减轻企业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编制26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 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色满路418号院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0998-282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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