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喀党办字〔2019〕46号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行政公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建(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拟订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城乡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地区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重大问题的建议;制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标准;制定和发布地区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七)拟订城市建设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地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地区重点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对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监督指导;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地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情况;依法对城市建设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制定和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与实施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组织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人员及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业务培训和训练、专项防空袭演习、宣传教育;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负责地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设与管理,参与审查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战时协调建立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日常维护管理及战时、突发事件时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负责地区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
(十五)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十六)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机要、信访以及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机关日常工作;党建、稳定、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宣传、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地区城市建设档案和政务信息系统工作;负责统一受理个人执业资格类申请;会同局业务科室管理建设行业资质(资格)评审专家库;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组织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业各类注册工程师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所属单位、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房改售房款、集资房、统建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支监管。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建设行业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重大政策的研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发布和备案工作;指导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核工作。负责统一受理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推进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工作。
(三)建筑市场监管科(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施工许可、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等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行业规范监督管理;拟订地区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区建筑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等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与技术合作;负责建筑业和勘察设计咨询业统计工作;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初审及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地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地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节能政策任务,拟订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地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技术政策以及建设科技重点发展项目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负责行业新技术引进、研发、推广工作。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住房保障办、房改办、公积金监管科)。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等企业资质管理;制定物业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负责指导和监督房屋面积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制定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区和地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申请、安排有关事项;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建立电子信息库;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地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编制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地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五)城市建设科。拟订地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供热、道路等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督察等工作;拟订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国家和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工作;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拟订地区村庄、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开展特色乡镇建设;指导国家、自治区及地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并维护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建设)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七)城市管理执法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拟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指导地区城市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各部门进行监督、考核;指导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对地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指导地区数字化城市、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组织、协调开展城市综合治理和联合执法活动;监督实施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建监察等职责。
(八)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科。拟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组织与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试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战备执勤工作;负责拟定人民防空训练大纲和计划,组织指挥、通信人员及群众防空组织专业队业务培训和训练;组织开展专项防空袭演习、宣传教育;负责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及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位置的勘察、定址、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论证、审批;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负责组织指挥工程维护管理及战时、突发事件时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对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地区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
第五条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25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4名、科级领导职数14名。
第六条 地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地区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站、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解放南路金龙大厦312号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穆提拉·依沙米丁
联系电话:0998-253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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