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租赁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运行成本,促进喀什地区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绿色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喀什地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新能源汽车租赁,是指喀什地区各级党政机关使用本部门(单位)年初财政预算资金,在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内,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租赁新能源汽车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安全规范、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公务需要,且有空余公务用车编制的,均可以提出申请。应当严格履行逐级审批程序,按规定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
依据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控购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地区本级党政机关申请租赁新能源公务用车,须在公务用车空编前提下提交新能源车租赁书面报告,填写《喀什地区租赁新能源汽车审批表》,后附所在单位党组关于同意租赁车辆的会议纪要,由喀什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各县(市)和乡镇(街道)申请租赁新能源公务用车,可参照地区本级模式,由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机构提出预算资金审核意见。
租赁新能源汽车纳入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信息平台。
第六条 党政机关租赁车辆不得高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租赁新能源汽车的,租赁车辆价格控制在18万元以内,车辆类型为轿车。
确因情况特殊,长期从事野外工作的公务用车编制内没有配备越野车或皮卡车的,按照程序审批后可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或SUV车型。
第七条 党政机关租赁公务用车,应当租赁新能源纯电动车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时限不超过5年,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次年续签需向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党政机关租赁公务用车采取社会化方式,遵循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编制管理、统一标准、集中统一采购的管理模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政采云)择优选择租赁企业。单车租金标准不得超过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车型的市场租金价格,所需费用从年初部门预算相关经费中列支。车辆驾驶员由租车单位在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得违规新增临聘人员。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租赁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超期限租赁公务用车。
第十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租赁公务用车的审核及监督检查。本规定实施前党政机关租赁公务用车的,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租赁合同到期后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SUV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喀什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喀什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