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号)和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党办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大数据局是行署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 地区大数据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大数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数据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始终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助力反恐维稳、脱贫攻坚,整合行业部门数据,全面增强研判能力、提升研判准确性,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喀什地区大数据发展(应用)规划,制定相关制度、方案;拟订大数据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智慧城市、数字喀什、城市管理智能化方案,提出大数据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全地区大数据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提出大数据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制定大数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方案;负责统筹数据资源管理,指导政府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监测分析大数据产业发展运行态势,指导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地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进大数据资源的政用、民用、商用;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进大数据产、学、研、用。
(四)负责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大数据人才教育管理相关工作。
(五)完成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地区大数据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运转协调;承担机关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及会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和人事工作;负责重大事项督办、督查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综合应用科。统筹推进大数据在综合治理、扶贫开发、民生服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推进大数据资源的政用、民用、商用;研究拟订地区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组织起草地区大数据相关制度和规定。
(三)资源管理科。统筹全地区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部门数据资产目录登记、备案和统计;组织实施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制定全地区大数据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和项目方案;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安全工作;研究拟订地区大数据相关标准规范体系;负责地区大数据人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区大数据局行政编制11名,其中:县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
第六条 地区大数据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大数据中心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姓名:高艺海
联系电话:0998-252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