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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2 19:56 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根据工作安排,结合喀什地区实际,拟对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经认真研究讨论,地区医保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1479824614@qq.com。

二、信函寄至:喀什市多来特巴格路28号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收)邮政编码:844000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现根据自治区工作安排,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现对喀什地区职工、城乡居民相关政策进行调整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20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600元调整为800元。取消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政策,改为按次收取。

(二)同步调整门诊统筹起付线和门急诊统筹报销起付线。

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统筹首次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10元调整为2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20元调整为4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60元调整为80元。第二次及以后一级医疗机构由5元调整为1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10元调整为20元、三级医疗机构由30元调整为40元。

2、门急诊: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后住院起付标准的10%作相应调整,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按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执行。

(三)调整职工异地就医转诊转院政策。职工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职工未正常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前往统筹区外就医的,按照统筹区域内正常报销比例下降由10%调整为20%执行。

(四)调整职工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高值耗材先行自付比例。职工在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结算时,统一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调整为5%;部分支付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调整为10%;500元及以下单项耗材,取消先行自付,直接按相应的支付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00元以上的单项耗材,职工个人先行自付由5%调整为15%。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

(一)调整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医疗机构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00元调整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维持不变。取消年度内当住院起付线累积至1000元时,不再扣减起付线政策,改为按次收取。

(二)同步调整居民门急诊统筹起付线。居民符合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或经急诊治疗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起付标准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调整后住院起付标准的10%作相应调整,未达到1级濒危病人、2级危重病人病情标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待遇按普通门诊待遇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倾斜救助起付线动态标准。除特困人员、孤儿外,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倾斜救助起付线分别为4000元、8000元、10000元,维持起付线标准不变,调整为按次扣减。

(四)调整居民乙类药品、部分支付诊疗项目、高值耗材先行自付比例。在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结算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取消先行自付部分调整为乙类药品先行自付比例为5%、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先行自付比例为10%执行;500元及以下耗材,取消先行自付,直接按相应的支付比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500元以上的耗材,居民个人先行自付由10%调整为15%。

本通知由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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